什么条件下免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LR阅读:2025-03-14 07:57: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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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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