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对偿付能力小于100%的保险公司采取什么措施?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可将该公司列为**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已支付保费、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接管后,根据《保险法》:
**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低于**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如果在**院监管之后还是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话,该保险公司将会被依法撤销。
依法撤销时,该保险公司的债务,即原保单将会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同样业务的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单义务。
这样一来,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就不会因为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问题而收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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