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LR阅读:2024-08-20 05:45:57
文号:国税函发[1994]303号标题: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颁布日期:1994年6月9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税务总局内容: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江西 文号: 国税函发[1994]303号 标题: 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 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4年6月9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 **税务总局 内容: 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03号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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