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LR阅读:2024-08-20 04:45:3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本文 巴适财经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article/532086.html

标签: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