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LR阅读:2024-08-20 04:45:26
文号:标题: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1993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消费税颁布单位:**税务总局内容:**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为了适应新的工 文号: 标题: 关于使用出口货物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3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税务总局 内容: **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 为了适应新的工商税制的要求,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税务 总局决定改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 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在专用缴款书》(以 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 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 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 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四、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出 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购应征消费税货物,生产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 五、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如销售的出口 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 用税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货一致。 六、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收 购发票等退税凭证,并同时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 七、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国 库(经收处)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 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 八、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 及分割单原件,并在本企业留存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复印件或在有关帐簿 中记录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号码和有关数据,以便核对。 九、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如有**、涂改、非法购买等 行为的,除不予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十、各地税务机关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印发之前,可仍 延用现行《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具体更换时间由**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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