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LR阅读:2024-08-20 01:46:00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计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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