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
非增值税项目包括交通运输、建筑等多个方面,是和增值税相对应的、属于应税法律所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很多人对非增值税的相关知识还是全然不知,接下来小编将跟您讲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
一、如何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包括: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
**营改增前,增值税法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是指"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原增值税法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不存在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前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表述及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自动废止,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就应废止,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的规定就应废止,不然,法理不通。而营改增之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当于没有了,都变成了增值税项目,所以视同销售处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本条**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宣告停征营业税、**征收增值税时代的到来。
2017年**院公布《**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正式从法律法规层面废止营业税。
非增值税项目已经成为了过去式,**营改增时代的到来将开启更为积极有活力的税法体例。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什么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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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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