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莲香是梅姨吗

LR阅读:2024-05-09 01:49:45

陈莲香是梅姨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陈莲香就是梅姨。

以下是陈莲香的简介:

陈莲香,女,1950年7月17日出生,于2010年9月27日被通缉,通缉编号是公缉[2010]72号,陈莲香有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2010年10月20日陈莲香在钦崇高速公路第五标段一隧洞出口处被抓获。

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9月29日获得假释哪拦敬,出狱。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通缉令

2010年9月27日,**部发布A级通缉令,对陈莲香等10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公开通缉。

落网被捕

自通缉令发布后福建省**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10月18日,发现陈莲香出现在广西防城港上思县,即赶赴广西实施抓捕;10月20日,与广西防城港市**机关密切协作,在钦崇高速公路第五标段一隧洞出口处将陈莲香抓获。

判决入狱及出狱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O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8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李慎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莲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衡告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莲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莲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莲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莲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莲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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