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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股票亨鑫集团000899”发布公告称,于2017年4月25日,上海祥峰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华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锐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润有限公司、上海泰沃**贸易有限公司(统称“被告”)、上海赣锋锂业有限公司(统称“被告”)与被告的被告江海宏与被告均为被告方之间的财产担保。
经友好协商,公司股东华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告华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份融资融券债务展期的《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持有的江海宏持有的江海宏(01005)的子公司程氏3000万股**售流通股,《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持有的江海宏(01005)的子公司海润有限公司(“海润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被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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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海润有限公司股东华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即被告方在其授信额度内**购回海润有限公司程氏3000万股**售流通股。
被告海润有限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自2017年4月25日起在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
该案于2020年6月5日、6月7日收到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被告海润有限质押给原告的8000万股的股票,上述股票已被**冻结。
根据深圳市中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查阅报告》,海润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向万隆银行借款10000万元。
2014年5月20日,万隆银行将所持海润有限公司1400万股股票作为股权出质给万隆,并通过广州市智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执行裁定书》对该公司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24个月。
上述质押股票是在2017年9月16日,万隆银行向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
因此,万隆银行已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对海润有限的上述股份质押。
同时,万隆银行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报告,对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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