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

LR阅读:2025-09-19 15:12:25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

  • (一)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 (二)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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