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

你好,民间借贷不是几句话就可以定义的,以下为**解释:
**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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